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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执法更有“温度”?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19-05-31 08:30

咸宁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刘念 通讯员 梁耀

日前,《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出台,这是我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激发我市企业市场活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5月10日,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这是我省首个由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建立的市场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

为什么要出台《免罚清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践中,大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的主体都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大都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和能力较弱,初次违法很多都是无心之失。对于初创企业、小微企业来说,轻微违法后的一个行政处罚,很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扼杀一个初创企业的未来。

同时,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不少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不会”也“不敢”给予免罚处理。在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的情况下,一方面,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会面临“怎样的情形才构成违法行为轻微”的困惑;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担忧“不予处罚”会被标签为“行政不作为”。

相关负责人表示,《免罚清单》的出台,是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执法理念的具体实践,是建立我市市场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的一个探索,是我市市场监管实现由刚性监管向差异化监管、柔性监管、适度监管的一个转变。


50项轻微违规行为免罚


《免罚清单》内容包括广告发布、产品包装、企业登记、计量器具、认证机构等领域,对50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免罚清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免罚清单》是在法律框架下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细化。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近30部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免罚清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更加精细地划分,用清晰列明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从而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相关负责人介绍,《免罚清单》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既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将确实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依规可免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又不能让出台后的《免罚清单》成为企业自以为可以逃避处罚的借口。


免罚清单不是“一免了之”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以往,市场监管部门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今,根据《免罚清单》,只要经营者在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可能将会免于处罚。

企业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在发布广告时未标明。以往,市场主体可能会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如今,根据《免罚清单》,可能也将免于处罚。

……

《免罚清单》也不是“一免了之”。《免罚清单》明确规定,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未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事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凡规定有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应当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不予处罚,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者首次违法被免罚后,相关工作人员会对其提出告诫或者警示要求其改正。如拒不改正的,工作人员还是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的。因此,《免罚清单》的推出不可能造成经营者放手去违法的现象。《免罚清单》将进一步激发我市企业市场活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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