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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咸宁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20-01-06 10:34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鄂政发〔2018〕44号)、《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鄂环发〔2019〕8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禁用区划定范围为咸宁市中心城区范围:东以东外环与常横线交汇处沿东外环至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为界,南以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沿太乙大道至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为界,西以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沿西外环、巨宁大道至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为界,北以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沿107国道、常横线至常横线与东外环交汇处为界。东、南、西、北四界向外延伸300米形成的环形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场(厂)内机械、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打桩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本通告实施要求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四)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由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五)应急抢修、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并发放识别标志。

五、本通告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2020年1月6日

咸宁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编辑:yangwe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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