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记者 方达星)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市公安局决定在市区主要路口路段再次全方面、多点位开展常态化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并发布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中心城区开展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8月5日起,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每日7时至22时,在以下区域禁行:岔路口-温泉路-月亮弯路-麦笠山路-咸宁大道-金泉弯路-十六潭路-长安大道-文笔路-永安大道-银泉大道-咸宁大道-贺胜路-岔路口以内的城区道路,禁行区域均包含本道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闯禁行),记1分,罚款100元。
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1000元、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200元,记9分。三轮电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罚款500元,记3分,扣留机动车。驾驶三、四轮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3分,罚款200元。
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100元。三轮电动车、摩托车非法安装雨蓬的罚款500元。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罚款50元。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记1分,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元。
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牌,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元;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分别罚款20元。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罚款20元。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罚款20元。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雨蓬罚款50元。
此次整治行动,对行人乱穿乱行、翻越护栏、车窗抛物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也作了处罚依据及标准。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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