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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中院刑二庭法官以案释法—— 交通安全无小事 遵规守法平安行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2-12-05 10:37

●记者原子  通讯员陈菁

酒后驾驶电动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电动车加装遮阳篷变“夺命篷”,违法又危险;搭乘电动车也可能承担责任;未购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2022年12月2日是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为让市民更好地“文明守法 安全回家”,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选取了今年以来已审结、具有典型意义的四起违法犯罪案例以案释法,希望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规制和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市民知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酒后驾驶电动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

基本案情:2021年5月9日,被告人吴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撞上刘某停放在道路边的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300mg/100ml,涉案电动两轮摩托车为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300mg/100ml,以及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对吴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提醒:2022年是酒驾入刑第十一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绝大多数群众的自觉行为,但你知道吗?酒后驾驶电动车也可能是酒驾!由于电动轻便摩托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部分关键技术指标,如额定功率、额定电压、整备质量及脚踏骑行能力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而且往往伴随出现无证、无牌、非法搭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驾驶人在面临危险驾驶罪指控或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不利影响后果。希望广大驾驶员能自觉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要为追求高速快捷,私自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或增、换电瓶,让电动自行车提速增重成为超标电动车,甚至酒后在道路上驾驶。

加装遮阳篷变“夺命篷”,违法又危险!

基本案情:2022年3月3日,被告人卢某无证驾驶违规安装遮阳篷的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当行驶至道路左转弯时,与对向由杜某无证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卢某、杜某受伤,两车损坏。后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卢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车属于机动车,杜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某驾驶电动车在完成左转弯动作时,属借道通行,应让原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但因其安装遮阳篷,改变了车辆原有结构,遮挡了视线,扩大了盲区,致使其在左转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未能及时避让其对向直行由杜某驾驶的摩托车,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据此,对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遮阳篷确能防风吹日晒雨打雪淋,但也改变了在行驶中的风阻系数,降低了驾驶的安全性能和稳定性能,遮挡了视线,扩大了视觉盲区,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发生,甚至对驾驶员造成二次伤害。古话说“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生命面前无小事,希望广大驾驶员做好人生选择题,把安全带回家。

违规搭乘电动车也可能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8日,郭某载邓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行驶时,将同向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撞倒,致刘某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邓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明知电动车不能载十二周岁以上的人,仍然搭乘,影响了郭某驾驶肇事车辆的操控性、灵活性,增加了危险性,因此邓某主观上具有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加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邓某与郭某按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本案中,邓某搭乘郭某驾驶的电动车违反了相关规定,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通常未作为过错因素考虑,但法院在考虑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时,会审查搭乘行为是否违法,并列入划分责任的依据。

未购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1日,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陈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陈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王某诉请陈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某、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责任,酌定王某、陈某分别按8:2比例承担事故责任。陈某未购交强险,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王某损失予以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切记及时购买交强险,否则不仅行为违法还会因小失大。同时注意规范驾驶,法律护航,安全同行。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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