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原子 通讯员 董慧艳 吴戈)明知自己的公司负债经营,无力偿还欠款,却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日前,通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汪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年过五旬的汪某某2001年在通城县工商局注册成立“通城县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经营钾钠长石粉、瓷砖等销售业务。由于经营不善,汪某某的公司从2006年以来一直负债经营,无力偿还欠款,可汪某某却装成一副“阔老板”的样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高利息、高工资为诱饵,先后以借款、合伙经营、带资上岗等形式,向戴某某等33名被害人骗取资金437.18万元,所骗资金被其用于偿还借款、支付高息、购买住房车库和公司经营活动等。自2008年至今,汪某某骗取的437.18万元资金中仍有353.32万元无力偿还。2010年12月底,汪某某在巨大的债务压力下潜逃,2011年6月10日,通城警方在长沙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外,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集资诈骗款353.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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