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通讯员宋晨熙)情侣之间,一方在未告诉对方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其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日前,经赤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该市一男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
小王(化名)与小红(化名)是2016年开始谈恋爱并同居了,经济上二人各自独立。在2017年10月份左右,小红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少了5000元,当时就想到是小王,因为小王一直用小红的微信号玩抢红包游戏,知道她的微信支付密码。小红立即给小王打电话确认,小王承认是他转走的,两人为此吵了一架,小红不允许小王擅自支取自己银行卡上的钱。当时小红想报警,但是因为只有5000元再加上小王承诺还钱,于是没有计较,两人和好了。可是小王在两人和好后,又在小红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支取小红银行卡上的存款11000元,小红发现后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
赤壁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王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赤壁市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小王因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小王与小红虽系情侣关系而且还同居,但是同居不同于合法婚姻,私有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可随便侵犯。双方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小红银行卡的存款是她个人财产,不是二人共同财产,不适用刑法中“对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小王因此受到惩罚,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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