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陈志茹 通讯员 汪洋)日前,崇阳县“12·29”事故由崇阳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5名责任人均被判处刑罚,其中主要责任人舒某豪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7年12月29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崇阳县石城镇八一村一采砂场在修建排水排污工程时,由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引发塌方,导致3名在沟内安装水管工人被埋。事故发生后,该采砂场的5名股东迅速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援,但仍没能挽救3名受害人的生命。事后,5名股东共向3名死者家属赔偿经济损失2244000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此案由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砂场5名股东在工程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而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中,舒某豪因在事故现场违章指挥施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余4名责任人蒋某某、陈某祥、余某某、陈某辉视情节,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不等,缓刑二至三年。
编辑:hefan
上一篇:
非礼女店主打砸副食店 一男子酒后耍无赖被行拘
下一篇:
男子醉酒上高速 “我喝多了我能不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