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帮我儿子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不仅挽救了我儿子,还帮了我们全家……”。2月18日,嘉鱼县检察院干警和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社矫局)工作人员第五次赴武汉,在江夏区社矫局同意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后,将消息告诉小明的母亲姜婆婆(化名)时,姜婆婆激动的说。
社区矫正对象小明(化名)是一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户籍所在地嘉鱼县簰洲湾镇某村,现住武汉江夏区金水闸某社区。去年4月的一天傍晚,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养蜂箱,数额较大。案发后,小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被嘉鱼县法院以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1月中旬,嘉鱼县社矫局收到法院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要求小明到簰洲湾镇司法所报到入矫。但小明经常居住地在武汉金口,其在嘉鱼县簰洲湾镇没有住所,不利于监管。为此,嘉鱼县社矫局向嘉鱼县检察院通报此事并商请意见。嘉鱼县检察院认为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更有利于社矫对象接受矫正,决定与嘉鱼县社矫局一起到小明的经常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
1月14日,通过实地走访,检察干警了解到小明精神状态时好时坏,非常不稳定,精神好可以打一些零工、做一些体力活挣钱。家里主要靠小明八十多岁的母亲姜婆婆打零工挣钱补贴家用,并照顾小明读高三的儿子。
返回嘉鱼后,检察干警与社矫局工作人员一同到嘉鱼法院,将调查报告向承办法官报告,建议将小明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经常居住地。1月19日,在赴武汉江夏金水司法所沟通无果后,1月25日,检察干警与社矫局工作人员再赴武汉通知小明要在嘉鱼簰洲湾镇办理入矫手续。得知消息后,姜婆婆忧心忡忡,检察官也跟着担忧起来。
2月8日,嘉鱼县检察院干警与县社矫局工作人员前往簰洲湾镇走访小明的社区矫正情况,得知小明与父亲居住在不足10平方米的两间牛棚内,且小明父亲年纪大不适合做小明的监护人。
2月18日,嘉鱼检察干警与社矫局工作人员一道,将调查情况和报告整理好,第五次赴武汉向江夏区司法局社矫局通报,争取对方支持。在了解了小明的实际情况后,江夏区司法局终于同意将小明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他的经常居住地。
一个月五次赴武汉,嘉鱼检察官和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终于将小明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经常居住地。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通讯员 李颖 杜林 记者原子)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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