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通讯员 叶馨忆)近日,群众向通山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举报,在通山县城乡接合部某小区绿化带内有疑似罂粟的植物,西城派出所联合禁毒大队一同秘密实地查验,锁定种植人吴某某。5月10日,办案民警将种植的281株罂粟全部铲除,并在吴某某家中搜查出7株干罂粟。民警对吴某某进行普法教育,详细讲解了种植罂粟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知识。
为巩固全省禁种铲毒工作成果,通山县禁毒办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天目-2022”禁种铲毒行动。发动乡镇、村组干部群众与全县民辅警一起参与的同时,县禁毒办联合户外徒步爱好者持续开展“警民携手·禁种铲毒”宣传、踏查活动。
据了解,吴某某称自己是“土”医生,因患病时常疼痛难耐,听信别人说罂粟泡水的“土方法”止痛很有效,于是抱着侥幸心理种植了这些罂粟。目前,吴某某被通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针对毒品原植物生长规律,禁毒大队因地制宜,在开展人工踏查铲毒的同时,使用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在毒品原植物开花、结果期易被发现的时间段加强监测,以“无人机航巡+人工踏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禁种铲毒工作。
警方提示:罂粟是制作鸦片的主要毒品原植物,是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植物,长期食用容易成瘾,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如果有群众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的现象,一定要立即拨打110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
1.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2.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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