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能横穿马路,现在是红灯,请等待绿灯后再走斑马线……”5月23日下午5时许,“临时”文明交通劝导员王某在市区双鹤桥路口忙着劝阻交通陋习。
2个小时前,王某是一名交通违法者。
当天下午3时许,咸宁城区长安大道与十六潭路交叉路口,排在路面最前面的一辆黑色轿车在等待红绿灯时,驾驶员突然打开车窗,随即将一根烟头和一个槟榔小包装袋随手抛向窗外,这一幕恰好被市民看见并举报。
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接到举报后迅速固定证据,调取了当时路口的监控视频,随即联系违法驾驶员王某到大队接受处理。
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写下承诺书,且志愿加入文明交通劝导员的队伍,自觉做建设文明咸宁的宣传员、监督员。
“我将从自身做起,倡导文明行车,拒绝车窗抛物。”王某坦言,“以前开车时确实忽略了一些看似很小的不文明习惯,但实际上不仅违法而且也存在安全隐患,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以及参加这次志愿活动,我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将引以为戒。”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68条规定:驾驶人车窗抛物可处以警告或20元至200元罚款;乘车人车窗抛物可处以警告或5元至50元罚款。
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鉴于王某已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我们结合当前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决定采取“体验式”处罚的形式,让交通违法者变身交通劝导员,亲身参与体验交通劝导活动。同时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记者 方达星 )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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