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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名下存款难取出 法官快审快结解难题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3-08-09 09:52

咸宁网讯(记者 方达星 通讯员 曹轩宇 )近日,咸安区人民法院马桥法庭急当事人所急,上门从快办结了一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不久前,村民刘某和公公张某某忧心忡忡地来到咸安区人民法院马桥法庭,刘某说丈夫张某因突发脑溢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为植物人。

由于张某长期卧床治疗需要大量医药费,但家人不知道他的银行卡密码,导致救命钱迟迟未能取出。在银行咨询时,工作人员表示修改密码需要本人到场,但张某已是植物人状态。他们急得不知如何是好,只有找到马桥法庭寻求帮助。

为尽快解决张某家里的燃眉之急,承办法官了解到情况后,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刘某联系,迅速上门走访,认真核实了张某的病历等资料,了解了其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

经过调查和审理,结合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为张某目前为“植物人”状态,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咸安区人民法院马桥法庭当庭宣判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其配偶刘某为监护人。

“多亏了法院的判决,这笔救命钱终于可以取出来用了,太感谢了!”几天后,承办法官接到了刘某的一通感谢电话,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每一起小案背后关乎的都是群众的切身利益。马桥法庭负责人介绍,本案从立案受理至审结仅用15天,彰显了咸安区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导向,从细小事务中传递了司法温度。

据悉,《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承办法官介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代理”,也需要“照顾”,当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亲属要妥善照顾,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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