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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创新人才可在职创办企业 武汉市人大审议相关条例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4-08-29 09:12

湖北日报讯 (记者汤炜玮、通讯员王晓珊)8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对《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提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创新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从事兼职工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企业有科技创新实践经验的创新人才,可以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担任兼职研究人员或者兼职教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根据创新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特设岗位、流动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为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条例(草案)》提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十年以上的长期使用权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个人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股权激励。



编辑:yangwe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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