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朱庆刚同志代理咸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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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程良胜同志辞去咸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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