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慧华、刘建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决定,接受王慧华辞去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刘建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王慧华、刘建辞去职务后,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何凡
上一篇: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毕奎明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下一篇:
咸宁市领导夜查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时要求加强扬尘源头治理 持续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