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毕奎明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决定:接受毕奎明辞去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辞去检察长职务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何凡
上一篇: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廖旭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下一篇: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慧华等辞职请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