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黄建平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2月28日决定,接受黄建平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黄建平辞去职务后,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何凡
上一篇: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下一篇:
咸宁法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