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王进报道:6月29日,崇阳县天城镇居民林珍拿到5万元订房款后非常高兴:“多亏了县工商局消委会的帮忙。”
3月18日,林珍在一房产公司订购了一套总价40万元的商品房,交纳了5万元订金。3月26日,林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纳了评估费及房屋维修基金。
4月中旬,林珍因家庭经济变故,无法凑齐首付款,便要求退房退订金,但对方拒绝,并要求按期交齐首付,否则订金不退。该县工商局消委会联系了律师、《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记者,与房产公司负责人反复调解、协商。最终,房产公司退还林珍5万元订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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