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熊亚平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5年8月28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熊亚平同志因工作岗位调整,根据熊亚平同志的辞职申请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决定,接受熊亚平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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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husi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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