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出台新政鼓励住房消费 新政12月1日开始实施
12月4日,我市召开了全市城区房地产业发展大会,会上宣读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积极鼓励市民住房消费,政府从入户、税收、补贴、公积金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居民购房,改善居住条件。
落实购房入户政策
市城区域外居民凡在我市城区购置商品住房,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依据自愿原则,随时办理迁移落户,其家庭成员也可随迁。进城购房落户人员从落户之日起,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同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它有关收费一律按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
实行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城市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凡在我市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提供已备案购房合同、房屋销售发票、契税发票等有效凭证者,可领取咸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金投消费卡”。其中购买90㎡(含)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6000元“金投消费卡”补贴;购买90㎡—144㎡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8000元“金投消费卡”补贴。
调整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出台《大众创业安居贷款办法》,凡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创业人员,在市城区购买新的自住商品房,在补缴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2004元(创业大学生补缴1000元)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进一步调整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降低到20%;调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30万提高到40万元;启动装修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延长购房申请受理时限,职工购买首套房,由原来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贷款,延长至自购房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贷款;取消再贷款间隔时间,由原来还清贷款需满两年才能再次申请新的购房贷款,改为还清贷款后可立即申请新的购房贷款。
放宽公积金提取门槛:还贷提取,对办理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家庭代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主要成员新购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意见》还从金融信贷、推进棚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等方面出台了相应的措施,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会上,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地税局等相关的10个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一步解读《意见》的具体优惠政策并作出相应的服务承诺,受到了各开发企业的好评,现场掌声不断。
这一系列的房地产新政策,已从今年的1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记者 贺春音 通讯员 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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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uhua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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