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咸宁日报记者姜明助、通讯员刘勇报道:23日至24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宣讲团,赴咸安、赤壁、通山等地,开展《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讲活动。
宣讲团从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核心内容,咸宁市古民居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路径,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解读和宣讲。
宣讲团要求,要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做好《条例》宣传和古民居巡查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古民居保护的目标;强化措施,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确保古民居保护取得实效。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全面促进我市古名居保护工作。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为我省第一部关于古民居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已于2016年12月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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