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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城乡居民医保新政即将施行 报销比例达72.2%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7-05-30 23:13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镇强)27日,市政府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透露,市政府原则同意并通过《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新政即将施行。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涉及我市250万人的切身利益,《实施办法》在医保待遇方面保留了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的待遇项目,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大病保险、意外伤害、生育待遇、贫困人口倾斜待遇等,以兼顾各类人群的待遇需求。

  经测算,整合后,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2.2%,符合国家、省“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的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设计总体上增强了获得感。

  住院报销比例整体提高9.7%

  经对城乡居民医保大数据测算,《实施办法》拟定: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市内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综合及二级专科医疗机构70%,三级综合及三级专科60%,转外医疗机构55%。

  按上述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报销比例,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大数据测算,政策内住院报销比例为72.2%,比整合前整体提高9.7%,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提高6.2%,新农合提高10.4%。

  81.9%人群生育待遇提高260%

  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生育待遇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补助,原城镇居民医保人平补助2300元,原新农合人平补助250元。

  经反复测算,《实施办法》拟定人平定额补助900元,年基金支出2228万元,基金整体能够承受。整合后,城乡居民18.1%的人群(城镇居民)待遇有所降低,81.9%的人群(农村居民)待遇提高260%,大多数人有获得感。

  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实施办法》拟定了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其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均减半,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分别提高10%和5%。

  按上述贫困人口倾斜政策测算,全市精准扶贫对象38.3万人,年住院97095人次,增加基金支出5575万元。其中:减免住院起付线增加基金支出1585万元,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10%增加基金支出3990万元。

  实施倾斜政策后,精准扶贫对象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8.4%,较普通人群报销比例提高6%,特困群体的医保待遇稳中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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