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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8-03-02 07:40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庞赟 通讯员冯国瑞)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通知,从2017年1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提高至85%。我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这三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73元/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这三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63元/月。

  据悉,之前我市执行的失业人员保险金为2015年的标准,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的标准为858元,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的标准为770元。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对象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重新就业要求的人群。失业人员在中断就业后,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之内将以上资料报送至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由窗口经办人员对其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核,计算享受待遇期限,对符合享受条件人员当月进行申报登记,次月发放待遇。申领时,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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