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吴晓莹 通讯员明聪)为保护和改善河流、湖水及水库的水质,防止富营养化的发生,近日,我市发出通知,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据了解,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等于1.1%的洗涤用品。
通知指出,在全市范围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工厂、洗衣店(房)、医院、酒店、宾馆、招待所、美发美容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改用无磷洗涤用品;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必须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视为含磷洗涤用品。
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应当采取措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全体市民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在相关部门监管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对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禁止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环保、商务、质监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此前,各销售、使用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行妥善处理库存的含磷洗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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