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恬、通讯员潘勇报道:“现在国家政策好,不然真不知怎么活下去。”7日,咸安区汀泗桥镇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张宏仁感慨道。
2017年2月,张宏仁因脑出血先后在宁波市李惠利东部医院、咸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次,其中5次属于在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去医保局咨询,才知道我这种情况只有部分费用可以报销,当时我真傻眼了。”张宏仁说,手术费用都是找亲戚朋友借来的,家里已经一贫如洗,不知道拿什么还钱。
张宏仁治疗期4个月,总共花费20.75万元,其中合规医疗费用16.38万元,经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了8.69万元,需个人自付12.06万元,这对贫困户张宏仁来说是个天文数字。
市医保局根据政策,将他剩余自付合规费用和基本医保不予补偿的目录外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再给予补偿9.58万元,个人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达到88.03%,个人自付费用由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前的12.06万元减少到2.48万元。再经民政医疗救助后,张宏仁实际只花费5000元。
“现在,我们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报销便捷多了。”崇阳县青山镇低保户骆正高说,以前住院,到各个部门报销相关住院费用就得花费几天的时间,而现在只要几分钟就搞定了。
张宏仁和骆正高得到的福利和便利,得益于我市系统性构建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三位一体、一站式、一票制”精准扶贫医疗保障体系。去年来,我市实现系统上线运行后赔付人数、赔付金额两个100%。
市医保局副局长胡冠华介绍,无论贫困人员是在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是在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均可有效保障贫困人员医疗费用平均实际补偿比达到约90%,剩余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政策给予补偿,基本实现贫困人员自付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下目标,有效破解我市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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