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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执行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8-06-29 08:47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吴青朋 通讯员 潘勇)2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将从7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照全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44700元、月人均工资3730元执行。

  据了解,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计算,在缴费比例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计入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0%,其中: 单位8%,个人2%;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在缴费基数上,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额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低于60%的,按60%核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月工资达到60%的,享受个人账户和住院报销待遇;达到80%的,享受个人账户、住院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达到95%以上的, 享受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住院报销和门诊慢性病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60%、70%、80%、90%、100%、 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纳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数。

  据悉,相关基数执行时间都是从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此次调整的相关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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