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王奇峰 通讯员 闵丽琼)近日,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在全省地级市中率先实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保险费每年6万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涉及范围广,面对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存在较大的登记风险,而且登记事项涉及的财产价值较高,赔偿金额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为有效降低登记风险,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登记机构和每个从业人员均是被保险人。
根据合同条款,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内,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期内首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实施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登记机构及所有从业人员均为被保险人,很好地保护了登记机构和从业人员,可以较大程度缓解从业人员压力,对我们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登记效率也是一种动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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