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 潘勇)参保由政府全额资助,医疗实行兜底保障。15日,我市发布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告知书,明确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两项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据了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由政府全额资助,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资助代缴,个人不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至2020年底(2018年政府资助代缴标准为180元/人,2019年为220元/人)。另一方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实行兜底保障,即:在咸宁市范围内定点医院就医,报销手续可在定点医院窗口一次结算,在一张结算单上结账。
在住院待遇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咸宁市内住院,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90%;县人民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80%;咸宁市中心医院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0%)。在咸宁市外住院,需持本人社保卡和当地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转院单(或患者近期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到参保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医保局窗口)办理转诊手续,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与普通城乡居民一致(市外医院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55%)。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000元降至5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再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补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五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标准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标准4万元;一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起付标准1000元,年度最高救助标准3万元。
在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上,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般在乡镇卫生院购药,也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健康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直接结算。
在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上,由政府出资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80%的,或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由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相关部门特别提醒:转往咸宁市外就医的,不能享受免缴住院押金政策,报销手续不能实行“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需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后,凭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项目清单、住院病历、社会保障卡(或居民健康卡)到参保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医保局窗口)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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