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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报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8-09-05 08:48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方达星)私建冶炼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大气和土地严重污染。日前,4人被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近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湖北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通报。

  2016年7月28日,群众反映,通山县通羊镇岭下村近期有人焚烧废旧电路板,浓烟滚滚,伴有刺鼻气味。通山警方经调查获悉,浙江籍男子吴某伙同通羊镇的陈某、熊某、朱某等4人,以焚烧废旧电路板方式提炼黄金、银、铜等贵金属,已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9吨以上,导致空气和土壤严重污染。通山警方迅速上报案情,当年11月,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后来4人先后落网(本报曾报道)。

  通报显示,被告人吴某某等4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用于焚烧废旧电路板以提取铜等金属原料,在焚烧废旧电路板期间,该冶炼作坊并未安装除尘装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致使附近村民感到不适。经相关部门检测、鉴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烟气,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和生产产生的炉渣均属于危险废物,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所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经过雨水冲刷等作用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9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重金属超标的烟气,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令吴某某等人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55400元;对被其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如不履行,则承担污染土壤修复费用10701元;赔偿大气环境损害费用465219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等费用。

  据悉,严重污染环境有明确认定标准,其中之一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该案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9吨,属严重污染环境。按我国现行法律,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当庭表示,愿尽一切努力修复毁坏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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