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葛利利 通讯员 刘勇)昨日,记者从市人大获悉,《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正式出台,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农村生活治理从实践层面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条例》共计46条,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系统确立了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保障与监督等活动的基本原则、责任体系和管理规范,通过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治理体系,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条例》明确了政府和部门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的职责划定,确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来源。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村镇自筹、社会捐赠、社会资本参与等相结合的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同时,根据国家“四分法”标准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规范,明文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
《条例》还规定了9条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向农村转移堆弃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最高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最高1万元罚款。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垃圾处置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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