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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男子违反长江"禁渔令" 非法捕捞6公斤江鱼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1-01-20 08:41

咸宁网讯(记者 毛亚轩  通讯员 李颖)“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生在长江边,我更要保护长江的生态资源,而不是因蝇头小利对她造成伤害。”1月14日,王某明在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向长江放流150余斤鱼苗,这是他在嘉鱼县发布禁渔令之后在长江流域使用“绝命阵”捕鱼的民事赔偿。后续,他还将继续增殖放流400余斤鱼苗,为渔业生态环境修复做贡献。

2020年7月1日,嘉鱼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决定对全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2020年8月25日下午,王某明在该县潘家湾镇长江干堤新水厂取水塔附近下了12个地笼捕鱼。同月27日6时许,王某明驾船在此处收取地笼,回收捕获的水产品时,被渔政执法队巡逻人员发现并报警,当场扣押捕渔工具地笼12个和捕捞的6.15公斤江鱼。

“王某明在禁渔期使用禁渔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破坏了长江生态。”嘉鱼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嘉鱼县地处长江流域,长江岸线较长,不少人从小生活在长江边,在江里捕鱼捞虾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尽管“禁渔令”已经发布,但非法捕捞现象禁而不绝,仍然有人以身试法,给长江渔业生态造成破坏。为了教育本人,警戒他人,王某明除了应当承担非法捕捞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对破坏渔业生态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决定对王某明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后经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王某明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看到评估意见,检察官更加感到痛心,王某明使用的新式网纱地笼(俗称“绝命阵”),特点是无论何种大小鱼类,包括刚繁殖的鱼苗,只要进入网中即大小通杀。

而这种地笼“杀鸡取卵”式的捕鱼对长江水域的渔业和生态环境的损害更大。综合考虑如何更好的修复渔业生态,公益诉讼检察官建议根据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王某明需要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为5043元,可采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方式,放流规格0.1公斤以上的鲫鱼苗3152尾,希望这些放流的鱼苗重回长江,重建被破坏的生态。

经过检察官的释法,王某明认罪认罚认赔。他依法被判处刑事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的方式,向长江中放流300公斤鲫鱼苗。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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