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记者 吴青朋 通讯员 高峰)3月3日,记者从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专题推进会获悉,即日起至5月底,我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 维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证政令畅通,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2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已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清理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工作原则: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单位(含非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清理。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市人民政府所属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组织清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办公机构所在单位负责清理。
此次清理的范围为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市政府所属部门历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此次清理结束后,市政府将形成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凡未列入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继续实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每五年一次的全面清理。
清理工作分为自查阶段、清理阶段、审查公示阶段、公布阶段。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5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形成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形成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据悉,去年,市司法局围绕促成高效办成一件事,成立专班对2016-2020年来与营商环境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意见114条,进一步优化了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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