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王远鹤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016年12月12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王远鹤同志代理咸宁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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