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丁小强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12月12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丁小强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2日决定,接受丁小强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报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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