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咸宁日报记者周荣华报道:市政府办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对象全面提高最低保障标准。
通过量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调整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月均583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年均5333元,五保供养标准年均9383元,同比分别增长9%、20%、15%。
孤儿救助保障标准也同步提高。 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调整后的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至1100元,相对去年每人每月平均增长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年24960元至21120元,同比去年,每人每年平均增长1920元。
据悉,我市参照物价指数和消费支出适度调整最低保障标准,将直接惠及全市15万城乡特困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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