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保护我市自然生态,坚决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咸宁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全市所有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集体林场和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地段,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及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二、从此令发布之日起到二0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对所有进山人员进行严格检查,严禁携带一切火种上山。违者,检查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交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四、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上坟祭祀活动中,提倡文明祭奠,严禁烧纸、点蜡、送灯、燃放鞭炮。违者,依法严惩。
五、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内从事生产活动中严禁烟吸、烧火取暖、做饭、烧田埂地边杂草、烧山。违者,依法严惩。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无条件地履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七、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征用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扑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补偿。
八、凡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发生森林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市长:王远鹤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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