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阚丽莎、吴莹、黄滢报道:为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精准度,真正实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11月24日上午,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对焦某某申请民事诉讼监督一案在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八楼会议室举行公开听证会,实质性化解民事争议。此次公开听证系我市首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映雪主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和通山县大路乡党委干部等各界人士受邀参加听证并发表评议意见,同时邀请到2名人民监督员代表参与全程监督。
该案系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7月,被申请人(甲方)与焦某某(乙方)签订了一份《门档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其店面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自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前四年租金每年3万元,后四年租金每年4万元;乙方交押金1万元,税金由乙方承担。合同生效后,焦某某前3年按约定支付租金,但自第四年,即2014年9月1日起焦某某就未支付租金。2016年6月28日,通山县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焦某某因此造成巨大损失。2017年5月26日,焦某某向被申请人自愿提出解除合同,至此,焦某某共欠甲方租金10万元。后因焦某某未及时偿还租金,被申请人将焦某某诉至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焦某某于2011年7月27日签订的《门档租赁合同》,并限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申请人房租10万元。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焦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法认为焦某某的申请再审事由均不成立,裁定驳回焦某某的再审申请。焦某某仍然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听证会上,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曾彦雅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与需要听证的问题后,主持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事实、理由和依据。随后,听证员针对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问,双方当事人一一进行了详细回答。经充分评议后,听证员选取代表发表了评议意见。申请人焦某某经承办检察官和听证员充分释法说理后,在最后发表陈述意见时表示愿意接受检察机关对本案的不予支持决定。
通山县大路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夏照山表示:“化解这起多年的矛盾,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是我们基层政府的期望,检察机关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联合多方力量来释法说理,案外承办检察官为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协助执行法官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因此,我希望通过今天的公开听证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也要多一份支持、多一份理解,共同化解矛盾。”
市政协委员、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易大文说:“通过对本案的了解,申请人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合同履行期间,原本有利的证据材料没有固定,已经固定的证据又没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导致整个案件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希望申请人通过本次公开听证进一步提升法律维权意识,如果遇到矛盾纠纷,也可以寻找专业且负责的代理人帮助处理。”
听证人员对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检察机关透明化办案,既为当事人搭建了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让司法办案过程看得见、能评价、受监督,以程序公开透明促进结果公正可信,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至此,一起长达六年的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11月27日,申请人焦某某为咸宁市检察院送上了锦旗和感谢信。
编辑:实习账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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