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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审理快结案--记咸安区人民法院横沟人民法庭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6-08-15 00:09

  妥善审执, 调解纠纷促稳定

  横沟人民法庭是咸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最大的农村基层法庭,辖区地处咸安区北部,北接武汉,西邻嘉鱼,京广铁路、武广高铁、武咸城铁、京港澳高速、107国道、武咸快速干线贯穿境内,交通便利,辖横沟桥镇、官埠桥镇、贺胜桥镇31个村和6个社区,辖区人口15万。

  针对辖区大,开发面广,经济活跃,人口众多,群众司法需求高的特点,近年来,该庭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把保证审判质量作为第一责任,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为主题,克服案多人少(全庭只有3名干警,一名庭长,一名副庭长,一名书记员)的实际困难,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群众权益,方便群众诉讼。 从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该庭共调解和撤诉各类案件812件,占结案数的935件的86.8%,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与此同时,该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15年以来,该庭针对辖区企业经济运行困难,要求法庭帮助清收货款的实际情况,依法为辖区的湖北恒弘佳公司、中南防腐公司等6家企业清收货款,经过审、执清收资金近400万元,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燃眉之急,促进了辖区经济平稳发展。

  特别是近年来,该庭以“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宗旨,紧扣案件质量管理和社会效果两大核心,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社会效果,积极参与辖区党委中心工作,赢得了各级领导、辖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赞许。省、市、区领导多次到该庭视察工作,并对该庭各项工作予以充分肯定。该庭多次荣获省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14年8月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示范人民法庭”。

  法官证明“他是他”,十年夙愿终于了

  2015年7月的一天,横沟法庭收到一份特殊的离婚起诉状。

  湖南省安化籍陈女士于2002年初和咸安贺胜桥镇村民廖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并在同年10月11日在咸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陈女士在2003年5月离开咸安独自回到广东与廖某分居至今。在此期间,陈女士多次与廖某协商离婚无果,只得到法庭起诉离婚。但因廖某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与其户籍、现在身份证号不一致,无法证实为同一人而不能立案受理。

  考虑到陈女士的实际情况,庭长镇家明虽没有马上立案,但通过多次找廖某户籍所在地的村、组和镇派出所核实,终于证实廖某结婚证身份证号与户籍、身份证号虽不同,但属同一人。经过与在浙江务工的廖某核实无误后,当即立案并确定了开庭时间。开庭当天,镇家明从情、理、法不同角度对双方婚姻关系进行分析、评判,陈女士与廖某听后当庭同意调解,陈女士与廖某12年的名义夫妻关系终于予以解除。

  当陈女士来到法庭领取民事调解书时,激动得留下了泪水:“感谢咸安横沟法庭的法官为民解忧,让我十余年离婚愿望终于实现!”

  巧解心结,跨省离婚案案结事了

  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横沟法庭来了一位陕西安康市男子刘某,刘某找到庭长镇家明,声称要状告咸安女子李某。

  原来,2006年初,刘某和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相识相爱,并在同年11月,两人一起回到陕西安康刘某所在乡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李某生一男孩。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两人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李某于2012年5月起离家出走未归。刘某认为与李某分居长达3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法庭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李某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

  由于两人在婚姻存续其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开始时刘某只要求尽快与李某离婚,便于今后自己重新建立家庭。而当李某突然出现在调解现场时,刘某又改变了注意,要求李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对于刘某提出的承担孩子10000元抚养费的要求,李某断然拒绝,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此时,镇家明又做李某的工作,告知其在没有与刘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再说刘某主动提出抚养孩子,作为亲生母亲,承担一定的抚养费也在情理之中。如果刘某反悔不愿离婚,必将影响到两人重新组建家庭。镇家明的一席话解开了李某的心结,李某答应承担孩子10000元抚养费。当日刘某和李某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一起跨省离婚案在庭长镇家明的调解下案结事了。(记者 原子 特约记者 曹一平 通讯员 徐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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