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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法检两院联合发布古桂花树司法保护令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5-04-16 14:34

古树名木是“绿色的国宝,活着的文物”,承载着历史文脉与生态记忆,是弥足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昨日,咸安区人民法院与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咸安区人民法院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保护令》,加强古桂花树保护。

据介绍,咸宁是“中国桂花之乡”,有着2000多年的植桂历史,拥有百年以上古桂花树2500余株,占全国总数的90%以上。咸安区桂花镇拥有古桂群9个,古桂花树1838株,2023年该镇古桂群入选第七批中国农业重要文化遗产,其中桂花源景区是中国最大的古桂群,现存百年以上古桂576棵。

昨日上午,在咸安区古桂花树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桂花镇人民政府和咸安区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古桂花树保护工作情况,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介绍近年来办理关于古桂花树案件情况,咸安区人民法院介绍古桂花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后续保护要求。

当日,古桂花树司法保护令揭牌仪式在桂花镇桂花源古桂群举行。咸安区人民法院干警宣读司法保护令内容,与会人员现场查看古桂群古桂花树保护情况,并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古桂花树保护的建议和意见。

此次咸安法检两院联合发布古桂花树司法保护令,为古桂花树撑起了“法治保护伞”。咸安区法检两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次司法保护令的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和检察监督职能,常态化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和公益诉讼监督,加大古桂花树司法保护和普法宣传力度,筑牢绿色生态法治屏障,为咸宁当好支点建设生力军,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绿色发展重要增长极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相关链接——

《咸安区人民法院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保护令》节选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发布司法保护令如下:

一、禁止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禁止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禁止向古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禁止在古树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禁止在古树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六、禁止破坏古树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禁止其他损害古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对违反本令者,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记者 袁立新 通讯员 陈桥  余奕  孔栋梁)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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