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应用不对错判案 检方抗诉法院及时勘正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3-06-14 10:27
本网讯 通讯员吴戈、董慧艳报道:日前,通山县法院对被告人卫某的一审判决,经咸宁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咸宁市中级法院作出改判,将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卫某犯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改判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罪。
卫某于2011年6月至2013年元月,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采伐国家珍稀一类保护植物“南方野生红豆杉”7株,并收购、销售、运输红豆杉原木34件。通山县法院于去年 10月24日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卫某犯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94250元。
该案经通山县检察院提请抗诉后进入抗诉程序。咸宁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该案被告人卫某的犯罪行为既有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的行为,又有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红豆杉的行为,依法应分别定罪处刑。4月26日,咸宁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上述改判。
编辑:Administrator
上一篇:
高速路上无证运烟 赤壁市一天侦破立案两起
下一篇:
九宫山镇部门联合举办法制讲座 送法进校园
咸宁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咸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咸宁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咸宁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咸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2025-03-27
-
2025-03-27
-
打好组合拳,跑出加速度!咸宁工业经济奋战开
-
喜讯!咸宁多了一个“中国天然氧吧”
-
投资26亿元!嘉鱼县官桥八组把大学办到家门口
-
咸宁一地入选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
省级名单揭晓,咸宁这户家庭上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