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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损失全由职工承担”条款无效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3-08-23 09:52

  通城县张某来电咨询:张某应聘某旅游公司做驾驶员,与公司书面约定,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其承担。后来,张某驾驶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他存在过失。当初这个“约定”究竟有没有效?张某咨询赔偿款中,他应该承担多少?  

  咸宁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回复: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赔偿责任,但是,“约定”不能全部免除自己的责任。此案中,张某是旅游公司聘用的汽车驾驶员,这个岗位本来就有高风险特性,这个“约定”很好地免除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却将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因此,有关损失全部由张某承担的约定应为无效。

  不过约定无效,并不代表张某完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他的确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在确定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因过失给单位带来损失按劳动者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赔偿比较合理合法。   (毛和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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