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政务 图片 要闻 聚焦 县域 专题 文娱 科教 旅游 财经 论坛 招聘 数字报 新媒体 返回
首页 >> 法制咸宁 >> 正文

宅基地补偿款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3-10-18 14:47

  案例:袁某是一国有企业职工,朱某(女方)是郊区的农民,双方于1998年结婚。2000年以朱某的名义经审批获得一处宅基地,并建起了两层住宅。今年2月,袁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因城市建设需要,双方共建的房屋被征收,其中房屋补偿款18万元,宅基地补偿款21万元。审理过程中,对宅基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不同的意见。

  法官评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制度,是解决和保障广大农民的生活居住问题的需要。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密不可分。

  本案中,朱某是该宅基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袁某不是,故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与朱某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密不可分。另外,有些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对农村住宅的宅基地进行征收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宅基地返迁。如朱某选择的不是货币补偿,而是宅基地返迁安置,袁某也不可以要求对返迁宅基地进行分割。因此,宅基地补偿款是与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周碧整理)


编辑:Administrator

上一篇: 敲诈勒索 依法逮捕
下一篇: 贪欲酿苦果

咸宁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咸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咸宁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咸宁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咸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新媒体

  • 打好组合拳,跑出加速度!​咸宁工业经济奋战开
    打好组合拳,跑出加速度!​咸宁工业经济奋战开门红
  • 喜讯!咸宁多了一个“中国天然氧吧”
    喜讯!咸宁多了一个“中国天然氧吧”
  • 投资26亿元!嘉鱼县官桥八组把大学办到家门口
    投资26亿元!嘉鱼县官桥八组把大学办到家门口
  • 咸宁一地入选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咸宁一地入选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 省级名单揭晓,咸宁这户家庭上榜!
    省级名单揭晓,咸宁这户家庭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