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袁某是一国有企业职工,朱某(女方)是郊区的农民,双方于1998年结婚。2000年以朱某的名义经审批获得一处宅基地,并建起了两层住宅。今年2月,袁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因城市建设需要,双方共建的房屋被征收,其中房屋补偿款18万元,宅基地补偿款21万元。审理过程中,对宅基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不同的意见。
法官评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制度,是解决和保障广大农民的生活居住问题的需要。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密不可分。
本案中,朱某是该宅基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袁某不是,故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与朱某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密不可分。另外,有些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对农村住宅的宅基地进行征收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宅基地返迁。如朱某选择的不是货币补偿,而是宅基地返迁安置,袁某也不可以要求对返迁宅基地进行分割。因此,宅基地补偿款是与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周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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