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来电咨询:赵女士因儿子结婚,2013年10月为其购买了位于咸宁温泉某小区5号楼2单元501 的一套新房,购房后即找人开始进行精装修,目前工程已基本完工,马上可以入住。2014年元月,同小区购房的张某找到小区物业管理,称其购买的小区5号楼1单元501号新房被他人占用并装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查看装修登记后告诉张某,装修该房的是赵女士,在张某联系赵女士询问时,赵女士才知道错误地把张某购买的5号楼1单元501号一直当成了自己的新家给装修了,而凑巧的是赵女士居然用自己的钥匙也打开了1单元501号的房门。
由于不喜欢赵女士的装修风格,张某要求将房子恢复原状,并不同意支付任何补偿。而赵女士花费了金钱和时间装修了别人的房子,还要把装修材料拆除、恢复原状,损失太大,说什么也不愿意。赵女士提出两家调换房子居住,张某因赵女士的房子临街较吵也不同意换房,双方经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赵女士认为自己花费了金钱和时间装修了张某的房子,而张某没有任何付出却得到一套精装修房子,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而自己之所以能够顺利装修别人的房子,主要原因是开发商提供的不合格插芯锁防盗门的钥匙可以打开别人的房门,造成自己开错房门,错误装修,开发商应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赵女士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咨询。
咸宁司法局法宣科回复: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赵女士确实受到了很大损失,但赵女士对张某的房屋进行装修的原因,完全是因赵女士自己疏忽大意的过错造成的,因而不能认为张某取得了不当得利,赵女士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不会被法院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赵女士认为造成自己错误装修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提供的不合格的插芯锁防盗门,根据公安部关于“插芯锁防盗门”的技术规范,插芯锁的防盗门允许在万分之三的范围内存在互开率,在一万把插芯锁中有三把锁和钥匙可以互开的情况是正常的,属于合格产品,因而赵女士的主张不能成立,损失不能由开发商承担。
本案中赵女士遭遇的事情确实值得同情,但反思其发生的原因,还是自己不够细心和谨慎,鉴于此,在此提醒大家在处理重大财产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和细心,避免一些麻烦,减少一些损失。 (赵湘涛 高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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