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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4-04-11 15:24

  案例:高先生刚考取驾照,可买辆新车资金紧张,于是就想先买一辆便宜的二手车作为练手用。经朋友介绍,高先生决定从做餐饮生意的唐女士那买一辆二手的广州本田汽车。经试驾后,高先生比较满意,两人签订了购车合同,最后以8万元的价格成交。

  一天中午,高先生开车出去办事,刚走了一半,只听“砰”的一声车胎爆了,这可把他急坏了,赶紧找备胎准备换上,可高先生找了半天,也没有找着备胎,他打电话问唐女士。让高先生没想到的是,唐女士说自己只是将车出售而没有出售备胎。并在电话中坚持称自己只是卖车,而且合同里也没有说8万元包括备用胎。无奈的高先生只得叫修理公司来人把车拖去修理。

  高先生要求唐女士赔偿自己的损失并交付备用胎,唐女士对高先生的要求不予理睬,高先生无奈,决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咨询唐女士是否应向其归还备胎并赔偿损失。

  咸宁市司法局法宣科回复:民法中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把物分为从物与主物,唐女士的二手车和备用胎是同属于她的独立存在的两个物,但备胎作为汽车的附属物,只有将车和备用胎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因此,“车”和“备用胎”就构成了主物和从物的关系。《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唐女士将自己的二手车出售给小高时并未对是否转让备胎作出约定,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随主物同时转让。因此,唐女士在向小高转让汽车时就应将备胎一同转让给高先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唐女士在转让汽车时没有将备胎一并转让,就应当视为唐女士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唐女士应当对高先生支付的拖车费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赵湘涛 高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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