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崇阳县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手段调处化解医患纠纷,四年间,共受理医疗纠纷275起,调处成功263起,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8起,调处成功率达95.6%,协议履行率100%。2013年,崇阳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
政府主导联动化
崇阳地处山区,过去“停尸闹丧”,打砸医院设施,医务人员受到伤害等重大医患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稳定。
为此,县委、县政府于2010年7月成立了崇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文教卫的副县长任组长,下设四个小组:一是纠纷调解组,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调解员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优秀调解员等组成。二是维护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三是专家鉴定组,由相关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四是责任追究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涉嫌失职、渎职医护人员及参与、教唆医闹的国家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形成了“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司法牵头,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参与,各乡镇协调配合”的专业化调解网络。
队伍建设专业化
针对医患纠纷的特点和专业要求,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从加强调委会专业化建设入手,积极选聘为人公正、具有丰富调解经验、较高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第三方人员担任调解员。
目前,医疗纠纷调委会共有专职调解员6名,聘任兼职调解员16名,专家库人员33名。县司法局等职能部门积极为调解组织提供业务指导,组织协调行业内的专家能手担任调解员,重点化解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矛盾纠纷;各乡镇每年采取以会代训,专业培训等方法,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2014年3月,县卫计局、司法局联合举办医疗业务骨干培训班,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单位分管医疗业务的院长、医务科主任、门诊部主任、计生站分管站长等人员参加,通过集中学习,增强了医疗安全防范意识和医疗服务能力。
为加强阵地建设,县政府为调委会配备了专门的办公用房,设立了接待室和调解室,购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上墙公示了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给当事人营造一个规范、和谐、公信程度高的纠纷处理环境。(通讯员 金龙国 汪甫雄 李天龙 陆秋良)
规范管理制度化
为规范纠纷调处程序,县医调委员会对组织建设、业务开展、制度建设、案卷质量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细化考核,保证了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纠纷处置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如县医调委定期组织召开医疗纠纷调处分析会议,查找医疗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意见,县卫计局出台了《崇阳县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增强医务人员风险责任意识,指导医疗单位完善有关工作措施,从而预防和减少了纠纷发生。
近年来,县纪委监察局及县卫计局对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医疗单位达7个,医务人员达49人,追责处罚款达174.3万元。
工作机制常态化
为保证调委会的公益性和中立性,县政府明确规定,专业调委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
在医疗纠纷调处中,县政府决定,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中提取0.3%,拨入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账,作为医疗纠纷调解准备金。凡已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赔付金额在调解准备金限额以下的,由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准备金中直接垫付给患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一周内将赔偿金拨转到医疗纠纷调解准备金专账内。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实施,使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提高了纠纷调解的效率,使每起纠纷都能够及时案结事了。
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县政府制订了《崇阳县纠纷处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索赔金额乡镇卫生院在3000元以下、县直医疗单位在5000元以下的,可由当事医疗单位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超过这一标准的,须报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
一旦发生纠纷,当事医疗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调委会办公室,由调委会指派调解员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工作,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同时,加强与法院的诉调对接,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不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双方进入诉讼程序,为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对拒不接受调解、又不进行司法诉讼,公然聚众闹事的,由维稳组坚决予以打击,扭转了长期发生医患纠纷“小闹小得,大闹大得”的不良恶习,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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