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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法院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19-06-2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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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网讯 通讯员胡雁南报道:6月21日下午,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朱某财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犯朱某财获刑五年。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财通过饭局、唱歌、滋事等方式,与被告人汪某果一起结识被告人朱某楷、谢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赵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后朱某财、汪某果以请吃饭、管住宿、发红包、帮忙摆平纠纷等方式将朱某楷、谢某某、赵某某笼络在身边,随意殴打他人,威胁、恐吓他人,打砸他人财物等方式寻衅滋事。

通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财刑满释放后纠结被告人汪某果、朱某楷和谢某某、赵某某等人,跟随其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朱某财,重要成员汪某果、谢某某、赵某某,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共同实施了三次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应当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从严惩处;对其他成员,按其地位和作用,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作出处罚。

被告人朱某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汪某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某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陈某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谢某某(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某某(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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