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要求前夫必须为婚生子新买一套房,这个要求合理吗?能够实现吗?
前不久,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家庭婚姻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上诉人浅某某(女)与被上诉人江某某(男)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浅某某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她的上诉请求是: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由上诉人抚养婚生子;三、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已垫付的儿子的保险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9000多元。
市中院将此案委托咸宁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市人民调解中心家调委调解。
该案在调解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调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浅某某与江某某于199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一女一儿。2014年5月某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女方浅某某抚养,儿子由男方江某某抚养。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因工作原因,婚生子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生活起居。婚生子上初二后,浅某某将婚生子接到自己住处一起居住,但为了就近上学中午仍在爷爷奶奶家吃饭。到了初三年级,婚生子则在浅某某家住一段时间后,又回到江某某住处居住。随后这种两边自由居住的情形一直持续到婚生子上高中,并且中午始终在爷爷奶奶家吃饭午休。期间,当事人双方对婚生子的居住自由选择均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约定。
另查明:婚生女现已大学毕业,且其上大学期间所有费用全由江某某独自承担。另外,江某某现居住于城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属江某某父母赠与所得,其房产权于2013年登记为双方婚生子单独所有。在一审法院庭审中,浅某某对江某某辩称,其变更抚养权的目的是为了代理儿子处置上述房产。现婚生子已十七周岁,可以由他自己表达主张。
调解员在中院法官工作室法官的指导下,将情理法结合起来,与当事人双方反复沟通,最后上诉人浅某某明白: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可能是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将被驳回,于是她表示放弃上诉。但是,上诉人此时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请求,要求被上诉人在儿子成年后,必须给儿子新买一套房。
江某某辩称,自己只是一个普通工人,每月工资才3000多元,勉强能够糊口,到哪弄钱为儿子新买一套房子呢?对此,被上诉人江某某坚决不答应。
对上诉人提出的这一新的要求,调解员坚持耐心说理,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解释疏导,最终让上诉人放弃了要求为儿子新买一套房的想法,与被上诉人达成了三项调解协议:一、上诉人浅某某放弃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的上诉请求,婚生子继续由被上诉人江某某抚养;二、上诉人浅某某承担婚生子高中期间教育费、生活费等所需费用,被上诉人江某某承担婚生子读大学期间教育费、生活费等所需费用;三、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随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中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至此,本案调解结案。
以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基于此,本案上诉人要求前夫为儿子新买一套房的想法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费用范围,所以调解员不主张支持上诉人提出的新要求。
(通讯员 丁明明 肖耀华)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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