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樊启寅在咸安区教育局退休后,经过考核注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15年3月正式受聘担任咸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
自此,樊启寅倾心调解,专注服务,于嘈杂喧闹中和语止怒,于静心倾听中探究因果,于法理分析中明辨责任,于真诚沟通中促成和解,被群众誉为信得过的调解员。
七年来,樊启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只要有纠纷都能做到随叫随到,他主持调解医患纠纷380余件,其中病亡案件90余起。调解后实际赔付1450余万元,协议履行率100%,医、患、保三方无异议,无一例反悔,群众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好,收到了定分止争、平和化解的成效。他本人先后获得“全国平安医院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等荣誉称号。
用热心沟通,用耐心解结
医疗纠纷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矛盾激化。面对医疗纠纷,樊启寅不敢有丝毫马虎和懈怠,总是用热心沟通,用耐心解结。
患者张某,2008年10月15日,因“宫颈癌”入住某医院就诊,在全麻下行广泛性子宫切除+盆腔淋巴清扫+阴道延长术,遗下尿潴留症,长期每日数次靠插尿管排尿,由此引发纠纷。
2014年9月,医学会鉴定:“该手术为清除病灶不可避免损伤周围组织,患者目前存在神经元性膀胱、尿潴留的损害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2015年3月,司法鉴定结论是:“残疾程度为五级”。
本案的难点一是医院赔偿无据,因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二是患者身体受损害属实,但因果关系模糊,责任不明。
2015年4月中旬,医调委受理了这个长达七年的“老纠纷”。
樊启寅主动与患者、医院联系沟通,耐心倾听患者和家属陈述,询问医院意见,分析问题症结,探究非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中的情理法。
在4个月的时间里,樊启寅与患者沟通30余次,终于在2015年8月促成医患自愿达成初步协议:医院自愿付10万元给患者到外地某医院治疗费用,患者保留治疗终结后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患病7年多的张某,第一次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获得了一笔治疗费用,看到了康复的希望,对调解结果很满意。
用原则贯彻,用灵活性促成
调解医患纠纷,必须在法理情上站得住脚,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注意灵活性,在充分尊重当事各方的真实意思和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作出灵活处理,达到息讼止争促化解的效果。
孕妇王某,2017年6月24日6时许,因“孕40+3周,下腹不规则痛4小时余到医院待产,12:42在会阴侧切下头位娩出一活男婴,新生儿无哭声,呼吸弱”,13:40转某综合性医院治疗,7月1日转省城某医院治疗。几家医院诊断意见均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
6月26日至30日,新生儿家属10余人与接生医院发生连续争执,封堵医院大门数小时。6月30日接生医院申请调解。经调解,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初步协议,落实了到省城某医院治疗方案和相关部分费用问题。
7月10日,新生儿家属三批次到医调委要求一次性协商处理。一次性协商处理有两个难点,一是治疗未终结,损害后果未定,二是没有做医疗损害鉴定,因果关系和责任划分不明。
针对新生儿家属的质疑意见,樊启寅咨询有关医疗专家,研判意见是接生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处置有瑕疵,新生儿的损害后果非常严重,康复治疗可能是一个漫长过程,在此期间,对家庭、对医院、对社会将形成一个长时间的困扰。现在,新生儿家属明确要求一次性协商处理,可以考虑。
在充分征询患方、医方、承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意见后,7月12日,医、患、保三方和社区干部经认真协商,自愿达成一次性终结处理的协议,且在第三天履行完毕。医患保三方满意,称赞调解简洁便民。
用法律护佑,用情理感化
调解工作要从第三方中立、公正的角度,真诚地与医患双方进行交流沟通,形成中立建议,促成医患双方达成共识,让郁积的怨气得到有效稀释,引导患方在权益诉求上趋向理性。
患者黄某,女,1962年3月生,2016年3月10日到医院在静脉全麻下准备行无痛肠镜检查时,突现口唇紫绀,呼吸骤停,经抢救后恢复自主呼吸,处于睁眼昏迷状态达一年零四个月,于2017年8月8日被宣告临床死亡。患者亲属近30人集聚医院坚持停尸病房,发生医疗纠纷。
8月9日,医患双方到医调委协商调解,辖区民警参与。协调会上,患方要求一次性处理,索赔300万元;医方意见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后依法理赔;民警要求尽快将患者遗体移出病房。
樊启寅与医患双方进行了沟通交流。医方认识到治病过程中有过失,但责任多大,目前没有依据。樊启寅告诉患方,索赔300万元证据不充分,希望现在一次性解决不现实,依法索赔是多少,现在定不了,停尸病房对解决问题没有半点好处,长期停尸病房会受到治安处罚。
通过讲情讲理讲法,樊启寅拿出中立建议:医院先行垫付几万元,家属迅速处理死者后事,医院协助患者家属迅速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明确因果关系和医院过错参与度后,再进入理性索赔程序。
8月10日,医患双方经认真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咸宁市司法局供稿)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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