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记者方达星 通讯员胡锦 瞿燕) 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如何让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严守底线,不再重蹈覆辙?3月22日,通城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一场观摩庭审给出了答案。
当日上午,通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被告人葛某某在一年前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通城县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葛某某,于2022年11月再次因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又一次在通城县法院出庭受审。此次庭审,通城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了20名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旁听,接受教育矫正。
2022年11月10日,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过通城县隽水镇白沙社区程某某门前路段时,撞上程某某停放在道路旁的小型轿车,致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葛某某驾车离开现场。交警在处理该事故时,发现葛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通城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当庭撤销原判决书中对被告葛某某宣告的缓刑部分,对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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