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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驶被查处 同行车主仍涉嫌危险驾驶罪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1-05-24 08:55

司机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同行的车主没有开车,也被交警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是怎么回事呢?

此事还得从5月13日说起。当天深夜12时许,通山县九宫山镇牌楼村路段,发生一起小轿车与货车追尾的交通事故。

通山公安交警大队九宫山中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警,只见小轿车的车头一部分已经陷进前方货车车尾下,轿车驾驶人陈某康及坐在副驾驶的车主陈某辉受轻微伤,车辆严重受损。民警发现驾驶人陈某康酒气扑鼻,将陈某康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鉴定,为194.98mg/100ml,乃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经民警进一步询问得知,当晚,陈某辉与陈某康二人在九宫山镇横石街吃宵夜共同喝了白酒后,计划开车前往通山县城,车主陈某辉认为自己喝多了酒不能开车,于是让朋友陈某康开车。

陈某康认为道路偏僻且是夜深,肯定不会有警察查酒驾,便心存侥幸驾车出发。当车行至九宫山镇牌楼村路段,与对方车辆会车时,因灯光刺眼,加之神智迷糊,导致车辆追尾停放在路边的货车。

民警告诉记者,车主陈某辉明知朋友饮酒,还将自己的机动车给朋友驾驶,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因此,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民警介绍,醉驾入刑十年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共识,但很多人并不知道,除了自己醉酒驾车以外,还存在几种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主明知他人已经醉酒,仍向其提供车辆驾驶的行为。

据悉,该起案件是通山首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记者  方达星   特约记者  柯国强)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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