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杜姝雯报道:“你核对一下钱,这是我刚从银行取来的现金。”近日在借贷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当事人赵某(化名)正在向当事人李某(化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2020年1月16日至6月17日期间,赵某因投资需求向李某共借款14万元,但赵某借款后迟迟不予偿还借款,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将赵某起诉至通山县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委派至通山县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细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理清案情之后,又通过释法明理,告知当事人拒不偿还不仅会伤害朋友之间的信任和感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劝解李某换位思考,体谅赵某的难处。最终双方各让一步,确认赵某支付李某借款12万元,其余金额放弃。赵某于调解当日支付12万元现金,实现案结事了。
该案仅用时2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既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缓和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还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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